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什么情形收监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取保候审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物种,若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规定行为,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而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区域,或因住址、职业岗位及联络方式的变动,未能于二十四小时内如实告知执行机关;
在传唤期间不能够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妨碍证人提供证词; 销毁、篡改证据甚至干扰与他人串供。 无论该行为由何方邂逅并发现,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一旦确认对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物种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不恰当,都应立即予以撤销或是相应地予以调整。 若是最终做出了变换羁押方式为逮捕的决定,相应的被告人士将面临重新收押的境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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