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会对于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或是在已被逮捕之后需要变更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躲避调查、检举和审判程序,通常会要求这些人员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需要出具相应的承诺函,保证能够随时服从召唤并且做到随传随到,而不对其进行羁押或者是暂时地解除对他们的羁押措施,这就是所谓的“取保候审”,它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措施。
针对“取保候审”,有一些具体的条件需要满足:首先,如果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话,那么就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 其次,如果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出现,也可以考虑使用这种方式; 再次,如果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话,也可以考虑使用这种方式;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来继续推进案件进程的话,也是可以考虑使用这种方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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