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是否审前羁押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这些法定的司法机构,对于尚未被正式逮捕,但有必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指控与审判,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要求他们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向他们签发保证文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被传唤出庭作证,同时保证对其实施的羁押措施不被进一步执行或暂时性地解除。
这种情况下的司法程序,便称之为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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