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有没有通知本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取保候审属于强制性审理手段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时,应立即通知居住地的执法机构予以执行。 该类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一旦作出决定,便需迅速将相关信息传达到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同时向其详细传达其需要履行的责任及若违约将会面临如何的法律惩罚等方面的说明。 为了确保此类通知能够送达至当事人手中且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书面方式进行传达。 理论上讲,这样的做法有益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他们积极配合刑事诉讼进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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