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怎么又抓到了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再度对相关人员进行逮捕,这一行为可能出于多个复杂原因。
其中一类较常见的情况便是取保候审对象并未严格遵守其须履行的相应义务和责任,例如未按照执行机构的核准许可擅自离境,或是极力阻挠证人提供真实证言,甚至销毁、伪造关键证据等。 另外一种可能性则在于在这段时间内新的犯罪线索或证据得以揭示,这些信息足以影响案情的本质特征和刑罚尺度,进而触发对有关人员的收押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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