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人员可否执法检查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被实行保证金担保的等候审判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执法监察活动。
保证金担保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手段,旨在确保嫌疑人或者被告能够如期出庭受审,并且在审理程序结束之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且接受一定程度上的监管控制。 在受保证金担保监管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都需要遵守一系列严谨的法律法规:未经检察官或者司法执行机构的书面许可,不能随意离开所在的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 如果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收到变动通知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尽快将变动情况报告给执行机关; 在接到警察局或法院的询问传唤时,必须立即按传唤要求到案配合调查,不能以各种理由拖延或者拒不到场; 不可通过任何形式干扰证人如实作证; 也不得采取任何行动毁损、涂改或者篡改证据,或者相互之间进行串供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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