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省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外省市地域范围内执行取保候审的具体标准应符合通用的取保候审规定。
所谓“取保候审”,也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未被正式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依法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在外省市执行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出现;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只要这种做法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即可;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就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继续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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