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申诉对方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您坚信对方并不符合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资格要求,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款项,依法向负责施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机关书面阐述您的疑虑。只要能够证明公安机关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存在不当操作,您便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倘若您对取保候审的决定持有异议,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然而,在提出申诉的同时,务必提供充足的证据与合理的理由,详细解释您为何认为对方不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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