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所办理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拘留所以常理来说并不直接承担取保候审的职责。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它的批准与实施皆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商定后作出决议,并且需要由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实行这些操作。因此,拘留所作为公安机关用来执行拘留任务的专用场所,并无意于也无法进行取保候审的决策和执行工作。倘若涉案人员或者被告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时,他们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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