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次取保候审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保证人权利的最长保护期为十二个月。换言之,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再三请求给予保证人权利保障的请求,每一次的确切期限皆不可超过这十二个月的上限。若在给予保证人权利保障的期间,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理过程未出现任何停滞现象,并且也无发现有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状,则此时间段内所获得的保证人权利保障的期限可予以累计计算,但仍需遵守十二个月的上限限制。当保证人权利保障期限届满之际,应立即解除该项权利保障措施,同时向被保证人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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