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不能取保候审的行为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以下四种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不得进行取保候审的操作。具体包括:1.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之可能性,但同时考虑到其他情况,如由此导致的社会危害性增加的可能性,则不得予以取保候审。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预计将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惩罚,并且在他们被实施取保候审之后,仍然可能存在社会危害性增大的风险,此时也将禁止进行取保候审。3.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满足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然而由于其身体状况严重,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仍有可能引发社会危险性,因此同样不允许进行取保候审。4.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届满,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时,若存在其他情况显示取保候审可能会引发社会危险性,那么也将禁止进行取保候审。在此类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存在社会危害性增大的潜在风险,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他们不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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