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刑一年怎么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对于那些可能受到管制、拘留或者将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处置的过程中,或是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均可运用取保候审这项措施。另外,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身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母亲,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同样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除此之外,倘若在羁押期限即将期满之际,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亦可适用该项措施。然而,根据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判定有罪并处以一年的刑期,已经超出了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因此无法再继续使用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主要是针对那些尚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一种强制措施,而被判处一年的刑期往往意味着已经经过审判并被认定为有罪,故不再适用取保候审。综合上述分析,对于已经被判决一年刑期的案件,已不再适合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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