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时候不能办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以下四类情况不可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可能面临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却未必存在着社会危害性的风险。2.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都有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惩罚,而在此基础上,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又极有可能引发社会危害性。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患某种极度严重的疾病,以至于生活自理困难;或者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同样地,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极有可能引发社会危害性。4.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案件审理阶段,若其已经度过羁押期,而整个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时,此时也无法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保障。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生于上述任一状况之外,则他们均不得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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