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对象有什么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显示,取保候审的特定对象包含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对于可能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甚至是涉及到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来说,这一类人群也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操作的;其次是针对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来处理;再者就是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只要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这类人群也可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的手段;最后,如果在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却仍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此时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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