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案人员不让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在特殊状况下,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些情景包揽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身患严重隐疾、孕妇或处于哺乳期的女性,以及拘押期限已过等多种情形。取保候审之实施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执行。若办案人员未采纳取保候审决定,或许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并未满足前述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再者也可能是由于办案人员认为实行取保候审有可能引发社会危险性的缘故。在实践过程中,是否应当采用取保候审须根据具体案件情形以及各法规条例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倘若办案人员未能依法履行取保候审职责,则可能涉及到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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