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传讯几次不到案解除取保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权利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整整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照常到案参与种种司法程序,并且在这种状况下并未影响对整个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那么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到期之际,必须立即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同时,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也应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者本人及其所在的相关单位。然而,倘若被取保候审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频繁地缺席,但是每次缺席的时间均未超出取保候审的法定时限,那么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之后,同样需要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然而,如果被取保候审者屡次缺席且每次缺席的时间均已超过取保候审的法定时限,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权衡是否应该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这其中可能需要考虑到缺席的具体原因及对案件侦查工作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之后,理应解除对被取保候审者的限制措施,但缺席的具体情况仍有可能对最终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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