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子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实行附加刑;2.有机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经检察机关内设法律机构评估采用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3.存在严重疾病或丧失部分生活能力,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使用取保候审也同样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4.案件已交由检察院办理,但审理期限即将期满,且仍需审理的,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基于此,若经过慎重审查,检察院认为涉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确实符合上述种种情况,则有权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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