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案机关允许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办理案件的司法机构有权批准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这些特殊条件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其次,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重型惩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只要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获得批准;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到,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进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同样有资格申请。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办理案件的司法机构都有权批准他们实施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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