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可以提交多少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其次是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等重型刑罚,但在采取了取保候审后并不至于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再次是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正处在孕期或者哺乳期的负案妇女,在采取了取保候审后同样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最后是当拘留期限已经届满,并且案件还没有完结,同时有需要继续展开取保候审工作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该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限定取保候审的审批次数,然而从理论上来讲,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个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并且经过公安机关的评估认定取保候审后不会出现社会危害性,那么就可以依法对相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则要由公安机关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状况来进行综合判断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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