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后是否可以跨区活动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严禁跨区域进行自由活动。
所谓“取保候审”,即是在刑事诉讼环节内,公安及检察机关为了确保被刑事诉讼追究责任者能够及时出席庭审接受裁决,但尚未被依法实施逮捕与拘留之人士,能有效防止他们躲避调查、起诉以及审判,通过命令被告方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依法出具具有同等效力的保证书,使其人身自由得到适当保障,从而能随时接受传唤的一种刑事法制手段。 依据本国法典,被允许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就是未经执行机构批准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户籍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域。 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设置下,办理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未经专门的执行机关核准同意的情况下,是绝对禁止跨区域进行自由活动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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