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书面传唤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是五条判断书面传唤是否属于强制性措施的标准:
第一,拘留,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对尚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实施的,通过强制性的方式获取口供的制度。 第二,取保候审,这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部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向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达到保障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履行的制度,且该强制措施的执行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三,监视居住,特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了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动范围,防止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擅自离开预定居住地或指定住所而采取的一种监督方式,它限制了这些人员的人身自由。 第四,在刑事案件调查阶段,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可能会对正在发生的犯罪活动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用拘留这种相对较强硬的强制措施。 第五,最后,逮捕则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合决定,由公安机关在特定时间内剥夺罪犯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同时也需要将其移转到其他地点进行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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