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可以不要本人去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为了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被指控的被告方本人或者由他亲自委任的代表(例如,他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与他有密切关系的亲属和有权为他做辩解的律师们,必须亲自现场行使他们的权利进行申请。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这些被指控的被告方本人或者他们指定的代理人、与其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亲属以及与其有委托代理协议的辩护人,有着向司法机关申请获取取保候审这种特殊刑事保护措施的无可争辩的权利。然而,尽管法律明确赋予了这些主体提出申请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他们往往需要亲自到场,以配合相关手续的办理,比如提供个人详细信息、签署保证书等等。因此,尽管其他人也可以代为申请,但最终可能仍然需要被指控的被告方本人亲自出面来完成整个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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