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捕前取保候审谁同意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取保候审之决定往往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抑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然而,于批捕之前,倘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无需再行拘禁,且符合取保候审之各项条件者,则有可能予以准许采取此种措施进行候审。而这一决策的作出,必然要依据案情的具体状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评判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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