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取保候审需要保证人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取消取保候审这一程序,通常情况下无需额外的保证人予以配合。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负责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相关机构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若认为继续维持此项措施已无必要,则有权解除取保候审。一旦解除,便无需保证人的参与。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决策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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