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捕了还能办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这项制度可具体应用于各个案件处理环节中。倘若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此之前已遭受逮捕,即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下,那么他们便有可能满足该法律条款中所提及的第四种情况:“当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此时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换言之,若在逮捕之后的羁押期限已经结束,然而案件并未得到最终审判,并且符合其他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那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在逮捕之后,依然存在着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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