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后一个月算自首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自首系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能够自动投案,且对自己所犯之罪行予以如实交代的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取保候审之后的一个月是否属于自首,但明确提出对于那些已经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疑者、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倘若能如实地交代出司法机构尚未得知的自己其他犯罪行为,即可视为自首。当然,取保候审即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常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者、被告人在被逮捕之后,为了确保诉讼过程得以顺利进行,而对他们施加的一种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能够如实交代出司法机构尚未掌握的罪行,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这种情况便可被视为自首。 然而,是否构成自首仍需结合实际案件情况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若犯罪嫌疑者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向司法机构坦白罪行,且所述内容属实,那么这种情况或许符合自首的标准。但是,如果是在司法机构已经掌握其罪行之后才进行供述,或者供述内容存在虚假成分,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自首。因此,是否构成自首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不能仅仅凭借取保候审的时间来做出结论。若在取保候审期间供述罪行且满足自首的其他条件,那么便可被视为自首;反之,则不能被视为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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