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要去外地办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所有被实行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未得到执行机关明确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居住地市或县境,否则即构成违规行为,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严厉的法律后果:
首先是保证金被没收; 其次是须重新支付保证金; 再者就是要提出新的保证人;甚至还有可能会被采取更为严格的监视居住或者直接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因此,当您在取保候审期间拟外出办理事宜时,务必提前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准许后方可离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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