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机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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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密是指某些涉及到重大国家安全、经济以及政治利益的消息。 一、国家机密等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核定机密等级。依照该法律,将机密资料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种。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二、国家机密内容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国家机密的保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四、泄秘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1、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五、国家机密类型以下为一般可知的机密类型: 军用技术 军事部署 间谍管理 外交关系 六、涉密人员的管理涉密人员在接手涉密职务后,会要求在保密责任文件上签字。国家部长级官员,如果想转投商界或机密相关行业,一般国家会设立一定年期(以国家机密失去意义的年期为限),使之不能转投相关行业,并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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