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天数怎样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中所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其拘留的人员进行处理时,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广审请批准逮捕的有关文档初审,原则上不能超过这个期限。特殊的情况下,比如涉及到需要嫌疑人移动以获取更多证据或其他原因等,提出相关申请的审批时间可能会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天。
同时,对于那些经常流窜作案、屡次犯案以及涉众群体犯罪等具有重大危害性的嫌犯,他们的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有可能延长至三十天。 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请求后,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话,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刑事拘留的天数计算方法为:从拘留之日开始计算,加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最长时间(三日或延长至三十日),再加上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最长时间(七日),总计不得超过四十日。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被拘留者应立即获得释放。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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