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序良俗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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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序良俗原则概述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在德国民法中,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善良风俗。在英美法中,与此类似的概念则是公共政策。我国现行法并未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但《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和《物权法》第七条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因此,探讨这一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 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 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作出必须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加上 公认的道德规范,形成了具有系统性的公序良俗。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论依据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理论依据: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 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 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并以此造就了中华法系偏重伦理性的法律精神,这为公序良俗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用,提供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确立与发展,市民社会生活与交往日趋繁荣与复杂,这又为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的社会基础。公序良俗来源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会生活 交往的广泛性、复杂性、不稳定性与法律的不可穷尽性之间的矛盾。公序良俗原则的任务则是解决这一矛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 义。 三、公序良俗的类型日本学者我妻荣运用判例综合研究法,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 1:违反人伦的行为;2:违法正义观念的行为;3:利用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显著的射幸行为。此即著名的“我妻类型” 。 中国学者从了学理上概括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悻行为类型;5: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 暴力行为类型 。 四、公序良俗原则的民法应用(一)在民事立法领域中的应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是制定、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其在民事立法上的指导作用,各学者认识基本一致。 中国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此,立法必须反映保障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在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都能找到体现公序良俗原则的条款。《民法通则》第 七条之规定是公序良俗原则最直接的法律表现形式,另外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根据第五十八条第 (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这些条款的内容仍然比较概括抽象,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可以直接体会到公序良俗原则对立法的指导和影 响。《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采光等方面 的相邻关系。”在《继承法》中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对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这些条款无不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和影响。 2000年6月,广东出台《关于处理在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地方性法规,规定男方给“二奶”的财产不属于“二奶”, 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立法的科学性还有待商榷,但不难看出,广东的这一做法正是公序良俗原则在立法上的作用。公序良俗原则要指导行为人的民事活动,就 必须将其法律化,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约人们的民事行为,若不将公序良俗上升为法律,制定到法律的条款中去,公序良俗将可能成为对理想社会的一种空 想。 (二)在民事活动领域中的应用一方面,国家通过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民事法律法规。将其上升为强行法规后对社会成员产生具有普遍性的强制约束力,要求行为人必须遵守。如在《收养法》中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由于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时,若年龄相仿或相差不大,极易产生不良甚至是不法行为,以收养的合法形式掩盖以非法为内容的目的,造成性关系和家庭伦理的混乱,有背于公序良俗原则,必须加以禁止。 另 一方面,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广泛性、灵活性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民法中不可能对各种民事关系都一一作出规定。法律的空白地带为人们行使权利留下了更广 阔自由的空间,但并不意味着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在法律规定不明及无规定情况下,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成为社会的必然要求。历史的实践证明,民法 私权的过度膨胀必然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权利个人本位已趋向公序良俗等原则约束的社会本位。 (三)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在大陆法系民 法中,公序良俗原则主要用来控制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援引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作出判决。应当看到,法院在判 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首先是确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相应的公序良俗,也即查明公序良俗的内容;其次才是认定系争法律行为是否 违反公序良俗。在民事审判中,运用公序良俗时可以遵循一些的依据。 1、在民事审判中的判断主体 在美国, 违反公共政策是一个由法院主动提出的问题,而不是只能由当事人提出。在具体的案件中,就公序良俗的内容以及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当事人、律 师、专家学者以及新闻媒体等固然可以发表各自的意见,但判断公序良俗的决定权,始终掌握在法官手中。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因为在当事人不申请对法律行为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不主动认定公序良俗的存在以及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就有可能使自己沦为执行当事人的不法意图的工具。既 然对公序良俗的判断是在司法过程中才会出现的问题,且法院应依职权认定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所以判断什么是公序良俗的权力,只能归属于法院,也即只 有法院才是判断公序良俗的主体。 2、在民事审判中如何判断 法官在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是否违反善良风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一是法律行为的客体是否违法:二是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法;三是法律行 为所附条件是否违法;四是动机或目的是否违法。 法律行为的客体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客体本身具有违法性和反社会性,则法律行为为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内容为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如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具有违法性或反社会性,法律行为即为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如不结婚之约定、负担杀人等犯罪行为义务之约 定、私通之约定、赌博行为等。即使目的或动机善良,不具有违法性,但法律行为内容违法或具有反社会性,法律行为即无效。一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因与金钱相结合,而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还有一种是,法律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但条件的违法性或反社会性,可能影响到法律行为的效力。只要,于条件成就 时,履行该法律行为有助于增长反社会行为的危险,条件的违法性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最后,动机或目的具有违法性或反社会性,致使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说来, 动机是推动行为人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内在起因。目的是在一定动机的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的某种结果。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一般并不去考察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但当动机或目的与法律行为相结合,有助长反社会行为实现的具体危险时,法律行为也具有了反社会性。当事人的非法目的和动机就会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 3、在民事审判中判断的时间 法官在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时,应以什么时间为准呢?在德国, 司法判例大多是根据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存在的实际关系和价值评判,来判断其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这种做法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的优点,有助于维护法律的 安定性,原则上可资赞同。其缺点是没有解决合同成立时符合公序良俗,但在合同存续期间却因环境的变化而导致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国内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赞成德国的做法,认为应以法律行为成立之时作为判断的基准时。法律行为在成立之时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即便其后公序良俗发生改变,该法律行为 也不因此而变为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来确定不同的基准时: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就以合同成立时为判断的基准时;如果合同尚未履行, 而合同在成立时是有效的,但在此期间内公序良俗发生变化,则债务人得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笔者比较赞成后一种观点,后者在处理上显得比较灵 活,既注重维护合同成立时的公序良俗,又适当地照顾到法官进行判断时的公序良俗。 4、是否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认识 法 官在判断公序良俗的内容以及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是否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认识?无论是判断公序良俗的内容还是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都 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其原因在于,公序良俗乃是社会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的体现,是独立于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之外的一种客观存在,不以当事人的主 观认识为转移。因此,在认定法律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时,不需要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相应的公序良俗的存在以及自己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否违反了这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民事主体滥用权利以及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行为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社会正义理念得到了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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