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居和取保候审谁重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拘留与取保候审这两种强制性措施,皆属于刑事司法体系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所采取的一种应对手段。
然而,无论从施行性质还是适用条件来看,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故此无法简单地将两者加以比较,断定何者更为重要。所谓“拘留”,亦称“监视居住”,它主要运用于犯罪嫌疑人事先不能获得逮捕令,但又必须对其实施一定程度的行动限制的特殊情况之下。而“取保候审”,则是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具备重大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同时确保他们不会干扰警方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得以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通过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或者向法院交纳保证金的方式,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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