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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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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概念分析

刑法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

因果关系的界定

1 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2 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刑法因果关系

3 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我们在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考虑各种事实的条件,但只要被确定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则必然有主观上的罪过。 除了上述的几种观点,能否从其它的角度来观察刑法的因果关系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不作为犯

1 有作为义务的存在,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没有作为义务,则无从论不作为犯。作为义务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职务上的要求,或因先行为而形成的,也可基于一定的社会伦理道德而负有。

2 行为人能够履行此作为义务,刑法不能强求行为人为不能为的行为。

因其不作为而危害社会,构成犯罪。

行为不具有危害性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当然便无所谓不作犯。从不作为犯的构成上看,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作为义务的有无,因为不作为不是没有行为,而是没有为所要求的行为。

不作为犯的特殊性,让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问题争论颇多。有的学者主张否定说,认为不作为犯不具有因果关系,或有的主张肯定说,认不作为犯有因果关系。但在肯定说中又有不同的主张,有的认为不作为犯罪的原因在于“他行为”,“先行行为”或“其他准原因”,准因果关系说则认为不作为犯的不作为在物理上没有原因力,但在法律上应认为存在原因力。此说颇不同于肯定说和否定说。不作为犯因果关系否定说,认为无中不能生有,因其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事实的因果关系而否认其刑法因果关系,是不正确的。因为不论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可以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而刑法应该对此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作为或不作为作出反应,要肯定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以一定的事实联系为基础,也不是凭空的捏造。而肯定说中的各种观点,把不作为犯刑法上的原因说成是其它行为、先行行为等,也是没有区分刑法因果关系一事实因果关系,仍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来说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样也是不正确的。准原因说虽然知道在事实的联系之外寻找刑法上的原因,但也没有完全弄清楚刑法上的原因的内涵,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不作为既然可以构成犯罪,则不作为本身与危害结果之间应有刑法因果关系。有的国家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不作为的犯罪,如德国刑法第13条规定:依法有义务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不防止其发生,且其不作为与因作为而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相当的,依本法处罚。日本刑法改正草案在第十二条也规定,负有义务防止犯罪事实发生的人,虽然能够防止其发生而特意不防止该事实发生的,与因作为而导致的犯罪事实相同。

因果关系 相关词条

  • 犯罪结果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作用于一定的客体,从而导致发生一定的结果。犯罪结果的类型包括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其中物质性结果是指行为对客体造成的物质性影响,其表现形态是使客体发生物理上的变化。例如杀人,将人杀死;放火,将财物烧毁。在这种物质性结果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作用于客体,使客体发生了物理性变化。因而这种结果是有形的,具有可测量性。非物质性结果是指行为对客体造成的非物质性影响。在这种非物质性结果的情况下,作为客体的物只是发生位移。例如盗窃,使财物脱离所有人的控制;作为客体的人只是受到精神上的损害。例如侮辱,使人格和名誉被损害。这是一种精神性的损害,因而是无形的,具有不可测量性。

  • 相当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原因在特定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只有在一般情形中,依照当时当地的社会观念,普遍认为也能发生同样结果的,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

  • 无因行为

    无因行为,即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不存在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或者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可以分离。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不以给付原因为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相对无因行为如物权行为,以及绝对无因行为,如票据行为。

  • 近因原则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 物权行为无因性

    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债权行为的效力和后果的变动不会影响物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债权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也不当然导致已经完成的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无效。对无因性原则的最经典的表述就是萨维尼的“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论断。

  • 危害结果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依据之一。我国法学界通常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危害结果。

  • 死因行为

    又称“死后行为”。指以行为人的死亡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根据的法律行为。死因行为主要是为了决定行为人死亡时的法律关系。

  • 正当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事务。根据管理行为是否有利于本人或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又可分为正当的无因管理和不正当的无因管理。所谓正当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 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也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对于是否陷入这种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如果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常见的原因自由行为如,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人,为实施犯罪而故意喝酒的行为。

  •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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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