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怀孕怎么办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出现孕期状况,当事人有义务将此情况立即知会执行机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条款,该执行机构须在接获通报后,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妥善处置。对于孕期妇女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评估问题,如确实存在,可采纳其他非拘禁性质的强制措施予以应对;反之,若不具备任何社会风险,便可更改先前采取的强制措施,例如改为监视居住,亦或是直接解除监外看管。 至于如何实施上述操作以及采取何种方法,需根据执行机构对个案局势的分析及法律条例的具体内容来权衡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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