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下列皆为满足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相关条件:
(一)倘若可能涉及到管制、拘役或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 (二)若存在可能被定罪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三)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者,或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士及自己的幼儿,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四)在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五)在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关于监视居住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者; (二)对于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士; (三)对于生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 (四)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或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五)在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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