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偷偷的去外地该向哪里举报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收到执法机构准许后,应向负责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构进行报告,详细阐述个人行踪及原因;继而在获得执法机构许可之后,便可携带相应的准许文件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前往外地。取保候审,具体指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未经逮捕或被捕后需实施强制措施变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为了防止他们规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勒令其提交担保人或是缴纳保证金,同时发出担保文书,确保他们能够应传迅速返回,不对其实施拘禁或暂时解除对他们的限制性拘留措施之一的强制手段。这一环节通常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讲,当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羁押之后,最值得他们优先考虑和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的事项就是寻求合法的取保候审策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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