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需遵守什么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被准予暂缓其监禁,等候审查之罪行被告人和嫌疑人须恪守如下各项规定:
(一)在未获执行机关许可之下,不得擅自离开自身所居住的市或县域。 (二)倘若其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24个小时内向前述执行机关知会并填报相关资料。 (三)凡有传唤时,须尽速依照要求及时报到参与听证。 (四)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调查证人做证的过程。 (五)禁止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 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强制命令被准予暂缓监禁,等待审查之罪行的被告人和嫌疑人应严格遵循下列一条或多条规定: (一)不允许进入某些特定地点或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人士进行会面或通讯往来。 (三)不得从事某些特定的行为或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等交付给执行机关进行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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