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农村动迁安置人口由谁来认定 |
分类 | 征地拆迁-拆迁安置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上海,关于农村动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有着明确且细致的原则,具体如下:
1.户籍因素: 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在册户籍人口是初步认定的重要基础。 这意味着,在这个特定时间点,户籍登记在被拆迁房屋内,并且实际居住在该房屋中的人员,通常会被纳入安置人口的考虑范围。 例如,一个家庭的成员户籍都在被拆迁房屋内,且一直在此居住生活,那么他们在安置人口认定时就具有较大优势。 2.实际居住情况: 实际居住情况在认定中同样关键。 对于那些在被拆迁房屋内长期稳定居住的人员,即便其户籍不在该房屋内,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比如,有些家庭成员因为特殊原因,如历史遗留的落户难题等,未能将户籍落在被拆迁房屋内,但他们一直在此居住,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会综合考量实际情况,可能将其认定为安置人口。 3.政策规定: 不同的动迁项目会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具体动迁政策来确定安置人口。 例如,某些地区对于因结婚、生育等符合特定条件的新增人口,有专门的认定和安置规定。 像新婚夫妻,若一方户籍符合迁入条件但尚未办理迁入手续,根据政策可能也会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一般而言,动迁实施单位以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等,会依据上述因素以及具体政策,全面、综合地认定动迁安置人口。 案情回顾: 小朱一家涉及上海农村房屋动迁安置人口认定问题。小朱户籍在被拆迁房屋内且实际居住,小李户籍虽不在但长期居住,小胡新婚,配偶户籍符合迁入条件但未迁入。对于他们是否都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户籍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册,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依据户籍因素和实际居住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2、小李虽户籍不在,但长期稳定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相关部门会综合考量实际情况,有可能将其认定为安置人口。 3、小胡新婚,配偶符合户籍迁入条件但未迁入,根据政策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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