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自诉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诉讼法自诉的条件如下:
1、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 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2、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3、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4)具体的诉讼请求。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6)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4、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 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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