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流质条款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一些 |
分类 | 征地拆迁-拆迁安置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概念区别:
流质条款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为约定担保。 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标的物区别。 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且不涉及第三方财产。 而流质条款不受此限制。 三、行使的条件区别。 留置权行使条件: 须债权人依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 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流质条款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四、消灭的原因区别。 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流质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