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是有关于各地区征收补偿款项设定的详细信息供您参考。
对于征地补偿款及其相关费用的具体标准与明确的金额,我们都将依据市、县级人民政府经过法律批准的征地安置方案来进行严格地规定。 关于确定土地被征用前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方法(包括土地补偿费用及安置补助费用的补偿标准): 即参考当地统计部门监管并核定的最低基层单位的统计年度报告数据以及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 根据相应法规要求,当直接支付的土地补偿金及安置补助费无法保障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品质时,可以适当提高相应的安置补助费。 然而,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在土地被征用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一上限已在2013年3月26日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予以取消。 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时,应当有合法的项目做支撑,并且遵循法定的程序,向被征收者提供合理的补偿。 补偿问题应先行解决,然后才能够实施征收。 任何违反这个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是非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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