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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诉性
分类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解答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对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所涉及的问题,公民是有权提起诉讼的,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
其次,根据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只要是针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补偿决定产生的不满;
或是向行政机关提出了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请求,而行政机关却拒绝履行或未能给予回应,这些情况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之内。
当面临类似于征地这样复杂的问题时,市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亦或是具体负责征地执行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正式批准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严格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将所有征地补偿费用足额付清。
值得注意的是,应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那部分征地补偿费用,可以选择通过为每个人设立帐户的银行卡或存折等形式,直接发放至他们手中。
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此类直接发放存在困难的情况,行政机关还可以委托乡(镇)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予以代理,让其按照法定程序公示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发放人员的名单,并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发放所有的征地补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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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7: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