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修公路占地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道路修建过程中的土地征用补偿事宜,其具体的标准如下:
首先,对于耕种用地所涉及到的土地补偿金与安置补偿款的标准,将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分别根据他们拟定并对外公布的区域性综合地价进行明确规定。 其次,除了上述提到的田地外,其余诸如地表附属物体及生长作物等的相关补偿标准,也必须由省级政府或自治区直属市政府独立制定。 再者,制定区域性综合地价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如土地原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生价值之高低,土地区域特点,供需关系的动态变化,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等等,并且至少每隔三年都要进行一次调整或者是重新公布这个价格体系。 最后,对于农用地之外的其它土地类项,比如地表的附属物体和生长作物等,它们的补偿标准亦需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各自明确设定。 在执行这些标准的过程中,应始终遵循先作出补偿再进行搬迁,以及确保迁入新居的条件得到有效提升这两个基本原则,同时还要尊重农民的意愿,通过重新分配宅基地自行建房、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屋或是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等多种方式,使这种补偿方式能够达到公正、合理性要求,并且确保因土地征用引发的搬迁移居等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以此来保护农民们的居住权和他们拥有的合法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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