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开荒地被征收能获补偿吗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明确规定,在征用开荒地后,农民个体有权享受相关补偿权益。
在此过程中,农民可向土地管理部门寻求对附着物及青苗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赔偿。 同时,国家法律也赋予了省级行政单位制定并公布区域性平均价格,以及确定征收农业用地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数额的权利。 并且,还有权设计与决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发放规则。 至于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赔偿费用,则是专门偿还给予补偿方的所有权人。 而社会保障费用这部分专项资金主要是用作符合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等方面。 这些资金将按照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定规定予以独立核算划拨。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确保及时到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资金得到落实,且需要保证全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倘若有关款项未能足额到位,就不能批准征收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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