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
“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提供公平且合理的补偿金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确保他们原本的生活状况不会因为土地征收而有所下降,同时也要为他们的长远生计提供稳定的保障。 对于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各项补偿费用,都应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给相关方。 此外,还需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农村村民住宅问题,应该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以确保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也应对由于征收行为所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从而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及其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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