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告送达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形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法。除此之外,还有几种关于公告送达概念的认识,例如,柴发邦教授认为,公告送达是指在受 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以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时所采取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何文燕教授认为,公告送达为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即视为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较为特殊的送达方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告送达具有强制通知作用,公告送达中法院通过登报、张贴公告等形式将诉讼文书内容公之于众,经法定期间后无论受送达人是否在客观上看到该公告内容,均推定为诉讼文书已送达至受送达人,这完全区别于其他送达方式中法院必须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诉讼文书交付于受送达人,否则不发生送达效力的送达方式。其次,公告送达具有传递诉讼信息之作用,公告送达中所采用的法院宣传栏、报纸、杂志等媒介均属开放式的传播媒介,这也是公告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的区别之处,其他送达方式中所传递的诉讼信息是单向而封闭的,除送达文书经手人以外的其他人难以了解诉讼文书内容,而公告送达中的公告信息相对而言更具有开放性。 公告送达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一种特殊诉讼行为,不仅充满了职权主义色彩,也充分体现了审判权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运用,从公告送达的启动、实施至完成的整个过程中,法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义务向当事人通知诉讼相关事项,保障受送达人能够顺利参与到该诉讼中。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起诉状、答辩状之后再组织证据交换或开庭,这也是法院应向当事人履行通知义务的一种体现,如完不成上述送达程序,将无法进入下一个诉讼程序,更不能直接作出缺席判决,将导致民事审判权无法顺利实施。 二、公告送达的特征1、公告送达是法院的一种诉讼行为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地实施使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公告送达是法院的诉讼行为之一。法院诉讼行为可分为裁判与裁判之外的诉讼行为。裁判以外的行为,大部分是为达裁判之目的而为的行为。公告送达就是一种裁判之外的法院诉讼行为,这种行为包含了为法院裁判服务的目的:即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不至于使法院陷入审理程序停顿、裁判无法作出的境地。通过这种裁判外的行为,达到推进诉讼程序展开之目的。 作为一种由法院主导的行为,公告送达充分体现了审判权在民事程序中的运用,职权色彩浓厚。公告送达从启动、进行到完成,法院在其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具体来说,在是否采取公告送达方面,法院有判断权;在采取何种方进 行公告送达的方面,法院有决定权;在刊载送达公告的媒体方面,法院有选择权。这些规定与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不同,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公告送达制度中,当事人功能体现得比较充分,当事人在公告送达的适用方面有较大权利,法院一般仅作条件方面的审查。 2、公告送达是拟制送达 公告送达是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实为一种法律拟制。“拟制是指一种法律上的不容反驳的推定或假定。”“不容反驳,不可推翻。不以事实为转移,是拟制最根本的属性。”对于公告送达来说,是根据实际情况,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的条件下,将通过相关媒介的诉讼信息传播视为对当事人的送达,并使其发生与实际送达一样的法律效果。即使此种效果与实际送达效果不同,也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 公告送达效力源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在程序上,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没有区别:经过60天,公告送达生效,民事程序就 自然地转入下一个阶段。但从实际效果而言,公告送达与实际送达有较大的区别,其诉讼信息内容可能被受送达人知晓,也可能不被受送达人知悉。但只要公告送达不是瑕疵适用或错误适用,受送达人就不可以自己没有收到诉讼信息为由而异议。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承认公告送达的适用效力,但由于其实质送达效果充满了不确定性,所以其适用范围绝不可态意扩大。 3、公告送达诉讼信息的传播须通过媒介广告进行传播信息拥有者向信息的接受者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传输信息内容的过程。信息拥有者就是传播者,信息接受者相应地也就可称为被传播者,或者叫受传者。“送达是法院的诉讼行为”,同时“它是法院于被送达人之间、被送达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信息沟通、博弈的过程”。公告送达,是一种与民事诉讼相关的信息传播的方式,内容为诉讼文书的信息,具体包括案件受理信息、被诉信息、诉讼权利义务信息、开庭信息以及判决信息等一系列有关当事人程序 参与的信息。在此过程中,信息拥有者为法院,信息接受者就是受送达人。 作为信息拥有者,法院要完成公告送达的诉讼信息传播过程,需借助媒介广告。广告包括经济广告、文化广告、社会广告和政府公告。其中政府公告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公安、交通、法院、财政、税收、卫生建设等部门发布的公告,这些公告具有广告的作用。它是公权力机关联系群众、社会组织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也即送达公告的传播媒介包括了报刊等大众媒体,也包括了影响地域较小的户外公告栏、法院公告栏。无论是通过媒体,还是通过户外公告栏进行诉讼信息传播,都是面向大众进行信息传播的方式。在此过程中,法院在各种媒介发布的送达公告就表现为一种广告一一一种特定信息传播方式。 三、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告送达的规定还可以看出,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有二: 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根据我国《民通意见》,所谓下落不明指的是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由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可能使诉讼文书不能交付,所以为了使审理程序正常进行法院就会选择适用公告送达。但是事实上,“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通过公告而知晓诉讼并.到庭参加诉讼的可能性极低; 二是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即受送达人有明确的联系方式、住址、工作单位、经营地点等,或者涉外民事诉讼的受送达人在我国没有住所的,法院在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时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这种情形下,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原因主要有:受送达人或者是外出打工、探亲、做生意,或者是搬迁他处,或者是有意逃避债务、躲避诉讼,还有原告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的受送达人的各种联系方式以获取不正当的诉讼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情形在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中所占比例是比较多的。 四、公告送达的方式和公告的内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88条规定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在法院的公告栏、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可见我国公告送达有三种方式,即采用在公告栏张贴、在住所地张贴或登报等方式。第89条规定了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的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等事项”。可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裁定书都有着不同的记明事项,法院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公告送达,否则将会导致程序违法。 五、公告送达的效力“送达的效力是指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经送达后所产生的必然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作为送达的方式之一,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送达,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间,法律文书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公告送达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实体上的效力,即产生或变更一定的实体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判决书、调解书经公告送达后开始发生效力,义务人若是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另一方面是程序上的效力,如法律文书经公告送达后,有关的诉讼程序才得以开展,相关的诉讼期限才得以开始计算,以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 六、我国公告送达适用现状1、公告送达的适用总量很大对于一个法院而言,公告送达的适用不能常态化,是一种非普遍适用的送达方式,但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公告送达的绝对数量很大。不包括户外的公告送达,每天在一些特定的法制类纸质媒体上,分门别类的送达信息密密麻麻的塞满了广告栏。按照我国的实践,公告送达的信息也大多刊登在纸类媒体上,而尤其是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上。以2007年1月8日到1月11日的《人民法院报》为例,这四天的报纸每天是8版,但是刊登各级法院的公告信息却是非常的多。 2、单个法院的公告送达适用率趋升虽然公告送达的实质效果难以准确预测,单个法院的公告送达数量却越来越多。以某A基层法院为例,该院年度案件的受理数量没有增加,可是公告送达的数量却有增无减。如2000年至2003年,该院4年来民事案件适用公告送达的共计357件,基本情况如下:2000年,共受理3410起民事案件,适用公告送达有82件,公告率为2.4 % ; 2001年,2848起民事案件中,公告送达有97件,公告率为3 .4 % ; 2002年,1781起民事案件中,公告送达86件,公告率为4.8 % ; 2003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099件,公告送达有92件,公告率为8%,再以某B基层法院2003年到2006年适用的公告送达案件为例,2003年,该院公告送达数量为94件,2004年为105件,2005年达到137件,2006年178件,2006年L匕2003年增长了近90,年平均达到22%以上的增长速度。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报》为了应付越来越多的、需要刊登的送达公告,一度不得不开辟专门刊登公告送达的插页,四个版面。与此同时,由于公告送达的利润也丰厚,其他一些市场化的媒体、广告公司也经常联系法院负责人,希望参与法院公告的刊登。 七、公告送达适用中的问题及其后果1、公告送达的错误适用公告送达的错误适用是指由于原告或者法院的原因,在不符合法定适用条件情况下进行公告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公告送达,此外的其他场合不可以适用。但是,实践中,公告送达却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并因此出现错误或瑕疵适用的情况。 第一,由于法院的原因而导致的错误适用。这突出表现为法院对适用公告审查不严,原本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的却错误的适用了公告送达。其一,受送达人临时外出离开住所导致的公告送达。比如被告外出就医、外出打工等。法院对此不做调查或者调查不深,对不在该地址的受送达人进行公告送达。其二,受送达人有多个可知的住址,根据原告提供的一个住址无法进行其他方式的送达,因而适用了公告送达。比如,A市的被告原来住在B区,但是后来又在A市的C区新购入房产,并一直住在C区。 第二,原告的不诚信而导致的错误适用。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如果在诉讼中进行欺诈,作虚假陈述,则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诉讼形式公正和实体公正也难以实现。”诚信因素对公告送达的影响值得关注,某些原告缺乏诚信,导致不该适用公告送达却适用了公告送达。如原告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欺诈手段,故意提供虚假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故意编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从而导致公告送达。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对方当事人不出庭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 2、公告送达适用中的瑕疵公告送达的瑕疵适用是指符合公告送达适用条件,但操作过程不规范。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比皆是,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第一,受送达人没有特定化。送达公告应当载明受送达人的基本情况,以便受送达人在接触公告时确定自己是否被诉。而实际情况是,几乎所有的公告送达只是简单将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置于公告的抬头。而在我国,对于自然人而言,姓名重复率比较高,即使在同一个地域,也有同名同姓的人存在。在不了解公告内容的情况下,即使是受送达本人也无法确信自己涉讼,更谈不上其朋友、亲属的对送达公告的关注了。 第二,公告送达的内容不规范。《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实际情况是,即使是官方指定的《人民法院报》,其刊载的公告内容也极不规范。以《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10日的送达公告为例,60件送达裁判文书的公告仅仅有两起公告说明了裁判的要点;而近100件的送达诉状副本的公告,基本没有说明起诉或者上诉的要点。同时,在法律后果方面,也是轻描淡写,难以对受送达人形成足够的警示。 第三,公告刊载媒介选择失当。公告送达一般采取户外公告栏公告和大众媒体公告两种形式。选择户外公告栏公告,实践中一般在当事人原住所地和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而忽视了受送达人极可能出现的其他场合,如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地居(村)委会所在地以及父母住所地等。在通过大众媒体发布公告方面,行业媒体一直主导着公告的发布。《人民法院报》是刊登送达公告的首选或者唯一媒体;即使有例外,大多也是在当地政法部门主管的政法类报刊上发布,受送达人接触公告的几率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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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限
一审审限,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者检察机关的公诉,对该案进行第一次审结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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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期间
答辩期间,是指被告及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的法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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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期限
冻结期限,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财产实施限制其使用、流转等措施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期限最长为1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为2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期限最长为3年,且到期后可按照原来的期限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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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间
公告期间,是指某一对象在被最终确定法律效力之前,由相关单位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相关人员公布相关情况以收集异议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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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送达
民事诉讼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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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讼文书
送达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做出的有关文书送交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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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限
二审审限,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结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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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指定期间
人民法院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或者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指定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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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期间
调解期间,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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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法定期间。在我国,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两年。最长时效为二十年。特殊时效具体依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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