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征收土地后挂牌卖开发商怎么补偿?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国各地对于征地补偿款事宜的规定存在差异,需依据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相应地方性的征收补偿政策予以落实及执行。
此外,还需面向被征收对象公开宣布通知公告,明确告知补偿内容,包括补偿金数额、涉及赔偿面积等相关详尽信息。综合而论,从“征收”这一概念的解读中我们能够领悟到它所具有的法律特性: 首先,这种行为具有法定性,须按照适用的行政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和行政法法规,并且遵循规定的法律程序启动; 其次,土地征收并非自愿协商行为,而是国家运用强制力获得他人土地产权的过程,既不要求征得被征地者的同意,也不以此作为必要的前置条件; 最后,土地征收带有显著的公益性色彩,必须始终贯穿着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理念。 (一)国家级别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征地时,进行主体的只能是国家,具体而言便是由国家委托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行使相应的征收权利。从更具体的层面看,土地征收本身也是地方各级政府的一项典型行政行为,明显地带有行政强制性质; (二)在土地征收活动中,其根本宗旨和启动前提首先是满足国家公共利益需求,特别强调以土地补偿费作为必不可少的附随条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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