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房怎么确定安置人员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确定拆迁房安置人员时,通常会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一、户籍原则 户籍是确定安置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一般以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情况为准。 在拆迁公告正式发布之前,那些户籍在册,并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通常会被认定为安置人员。 例如,一个家庭长期居住在某拆迁房屋内,且家庭成员的户籍都在该房屋所在地,那么他们在拆迁安置时就会被纳入安置人员范畴。 这样的认定,主要是基于户籍与居住的关联性,保障本地户籍且实际居住居民的居住权益。 二、实际居住原则 有些人员虽然户籍不在拆迁房屋内,但在该房屋内长期实际居住,而且没有其他住房,这种情况下,他们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员。 比如,因历史遗留问题,一些家庭成员未能及时落户,但一直在此居住生活,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产,出于保障其居住权利的考虑,会将其视为安置人员。 三、房屋产权及使用关系 房屋的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往往是安置对象。 比如,房屋的所有者及其一起生活的家人。 此外,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员,如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取得稳定居住权,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被考虑。 具体的认定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拆迁项目等因素有所不同,需参照当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案情回顾: 小朱的房子面临拆迁,其户籍在册且一直居住在此。小李户籍不在此,但长期居住且无其他住房。小胡是房屋产权人,与小静共同居住。小丽长期租赁该房居住。争议点在于小丽能否被认定为安置人员。 案情分析: 1、小朱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依据户籍原则,应被认定为安置人员,其居住权益应得到保障。 2、小李虽户籍不在,但长期实际居住且无其他住房,按照实际居住原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员。 3、小胡作为房屋产权人,与共同居住的小静,属于安置对象。 4、小丽虽长期租赁居住,但能否被认定需看是否符合当地条件,因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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