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拆房屋违法决定书下达什么时候追责问责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有关确定强制拆迁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追责方式,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明确的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该法规的第三十条提出,市或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行政机构,以及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的相关部门的公务员,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能尽到其应有的职责,或是滥用权力、疏于职守乃至徇私枉法,那么,他们将受到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责成整改,公开批评; 如果给社会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失,那么,他们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对于那些对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人员,将会按照法律规定相应地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追究其刑事责任。 紧接着,该条款还规定,在采取诸如暴力胁迫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来逼迫当事人搬迁,从而导致直接财产损失的,则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涉嫌犯罪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若因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样,该法规第三十二条再次强调,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等方式来阻挠合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如若触犯刑法,就得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如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也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事实上,第三十三条对各类腐化违规之举,如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欠缴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违纪行为不仅仅是对国家财政资金的实际侵害,还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因此,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过错,追回所有不当款项,限定时间归还补偿中的违法获利,同时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警告; 对于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也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涉及到犯罪问题,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第三十四条提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如果故意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误差的价格评估报告,那么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修正错误,给予书面警告,并可以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对于房地产估价师也可以是从一万元至三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取消其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甚至可能以此为由,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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