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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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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劳动合同基本概述

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全部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二、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其法律后果是: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第二,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主观上有违法错误,包括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过错可能是一方的,也可能是双方的,它是由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后果,因此,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无效劳动合同常见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8、劳动者伪造学历、履历或者提供其他虚假情况签订的劳动合同。

9、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10、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1、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12、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3、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四、无效劳动合同民事赔偿

1、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劳动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持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于上述规定中有关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相关规定,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2、劳动者有过错的。对于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里要指出的是,在对劳动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时,要贯彻以下原则:一是赔偿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责令有过错的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要注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承办案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有过错的劳动者要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真正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守法的自觉性,而且能增强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动性。二是合理赔偿原则。所谓合理赔偿,是指在查请案件事实,确认用人单位确实因为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而实际存在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好坏、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认定劳动者实际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以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如何处理无效劳动合同

案例介绍

吴某凭着一张假文凭和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新产品开发工作。考虑到他的学历背景,合同中没有约定试用期,规定公司每月支付吴某5000元工资。工作了没几天,吴某就感觉力不从心,他对研发一窍不通,根本做不了这个工作,于是,他以需要熟悉一下公司情况以及客户需求状况为由请求公司给他安排一个简单点的工作,公司领导对他脚踏实地、潜心钻研的态度大为赞赏,给他调了一个非常简单的工作。结果一个月快过去了,这个简单工作他也做不好。

公司发现吴某的实际工作能力与他的文凭很不相符,就开始怀疑他的学历。经过核实,公司证明了吴某的文凭是伪造的。于是,公司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拒绝向他支付已经工作了的一个月的工资。吴某不同意,与公司进行交涉,说到:“我已经工作了1个月,为什么不发给我工资?”要求公司立即支付合同中约定的工资5000元。公司领导说:“你用伪造的学历欺骗了公司,公司完全可以辞退你!你故意欺诈,别说5 000元,就是一分钱也不会给你的!再说了,你的欺诈给公司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你还应当给公司赔偿呢!”

双方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裁定吴某伪造学位证书属于欺诈行为,该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公司需要按照简单岗位的工资标准向吴某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对于吴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按照实际损失额度进行赔偿。

五、无效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关于如何处理无效劳动合同的案例。《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现实中,除了劳动合同主体不合格以外,更多的情况是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本条规定:首先,如果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具有相对独立性或可分性,则该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次,如果合同中部分无效的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当事人约定把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为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那么该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将导致整个劳动合同的无效。再次,如果劳动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严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或者决定部分合同内容的效力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则该劳动合同也应该被确认为无效。

所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是否影响其他部分效力,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条规定为解决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提供了法律依据,也避免了一方当事人以个别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而主张否定整个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可能性。企业应当避免约定无效条款,对于部分无效的条款可以进行修改或删除,对于有效的部分,如果有履行的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二)合同无效,已付出劳动的应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虽然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而劳动具有不可收回和返还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恢复到劳动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且,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已经物化在用人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当中,转化为用人单位的财产。如果因为合同无效而不承认劳动者的这部分劳动成果则有失公平原则,可能会导致一些用人单位通过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剥削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现象。所以,为了消除用人单位这一不良动机,避免用人单位免费使用劳动力,做了本条规定,即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只要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对于报酬支付标准的规定,体现了劳动报酬支付中对“同工同酬”原则的贯彻和执行,即与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享受相当的报酬待遇。根据本条规定,本案中吴某在公司工作了1个月,公司既不能一分钱报酬不支付,也无须让他享受5000元的工资标准,而应当按照吴某所从事的简单工作的相同或相近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向他支付劳动报酬。这对于企业来说,要从思想认识上纠正“合同无效就不用支付劳动报酬”的错误观念,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建立起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说明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另一方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合情合理,据此,本案中,由于吴某的欺诈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吴某按照实际损失额度进行赔偿。

无效劳动合同相关词条

  • 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合同的效力

    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 无效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

  •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就是劳动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保护,反之,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则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者甚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

  • 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 部分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原因只存在于合同的部分。有些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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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