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户口在男方,拆迁时能否获得补偿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若原配偶的户籍仍然保留在男方居所地,那么当该地区面临拆迁时,女方对于存在房产所有权的住宅将会有权利与男方取得相应的补偿。
然而,如果此房屋由男方独有并且在结婚之后并没有对其进行任何扩大性建设及添加类似附属物的状况,同时,政府并不提供税收优惠作为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女方将不能取得任何补偿。 另一方面,假如上述宅邸是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或者在结婚后房子已经进行过扩建或增添附属设施等行为,那么在法律上这处房产的价值提升部分的拆迁赔偿,应由夫妻双方以各自50%的份额享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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